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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偵查論壇 Forum 工、營運方式及金流等資訊。偵辦單位應重 視這些檢舉案件,進行查訪或調查時,亦應 注意不被其資訊產業外觀所蒙蔽。 二、詳查資訊業務、證據連結 當前線上博弈公司以總公司設在薩摩亞,系統 商在臺灣,賭博機房設置於菲律賓之模式運行,並 且服務大陸賭客居多,偵辦上管轄權所及對象為臺 灣賭客或是組頭,至於系統商則必須明確連結到相 關客服與組頭。因此查處上,要重視管轄權與證據 之勾稽,偵辦單位應全面蒐證,務將博弈公司下設 的各層營運,尤其國內之資訊系統商與相關客服、 賭客之連結必須明確,再追至金錢流向(第三方支 付),以確實掌握賭博行為。 三、追查賭博出金、兌現管道 刑法第 268 條處罰對象為提供賭博場所之業 者,現行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須能夠將賭博贏得的分 數或點數,向提供機檯或場所之人直接換成財物始 構成(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1339 號刑 事判決)。若玩家在遊戲裡用籌碼下注,縱使贏得 更多籌碼,只要業者沒有提供兌換、提現的管道, 整個活動就不能稱為刑法意義上的賭博行為。因 此,偵查上應追查被檢舉公司或該賭博網站如何儲 值入金、出金部分何人負責、出金流程及水錢等運 作模式及幕後集團,俾完備刑法賭博罪構成要件之 蒐證,有效防止賭博氾濫。 四、查證客服、追溯賭客 除佈線查緝跟落實清查檢舉案,查緝客服端亦 可為偵辦單位切入重點。實務上所查緝的客服大部 分在臺灣,係因現今絕大部分的系統商服務對象為 大陸營運商,利用臺灣科技人才廣袤,在臺設立系 統商,雇用臺灣資訊人才專做網頁設計、賭博網資 ▲ 圖 4 :第三方支付業造成金流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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