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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新知科技 Technology (三)疑似酒精或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 [13] (四)合理懷疑涉入道路交通事故之相關人 [13] 警方執行唾液毒品試驗( RDT )至確認 試驗之流程如下,以昆士蘭( Queensland ) 與維多利亞( Victoria )州為例 [11][14] : 1. 路邊執行唾液毒品試驗,依據免疫分析 原理觀察試紙陽性或陰性反應,如: DrugWipe® 6S 。 2. 陰性反應,則繼續行駛;陽性反應,則將 其帶往警務車輛,如維多利亞州警察酒 精和藥物測試( ADT )巴士 [15] 或警察局 進行第二次免疫分析試驗,如: Dräger Drug Test 5000 。 3. 第二次免疫分析試驗若為陰性反應,則繼 續行駛;若仍為陽性反應,則將第二次試 驗剩餘之唾液檢體送至實驗室,以液相層 析質譜儀( LC-MS/MS )進行確認試驗。 當無法取得唾液檢體時,可藉由抽血 進行毒品檢測,收集之唾液與血液檢體皆 不能為 DNA 檢測用。 除香港、澳洲外,美國( 14 州,如:加利福尼亞、 佛蒙特州、亞利桑那州等) [16] 、英國 [5][16] 、愛爾蘭 [17] 與比利時 [5][16] 等國家皆以行為反應測試( FST )結 合路邊唾液毒品初篩以進行毒駕評估,而澳洲與比 利時更將唾液毒品結果作為毒駕起訴依據 [17] 。臺灣 當前係於缺乏唾液初步試驗之情況下進行執法,顯 有不足之處,故推行毒品唾液初步試驗確有其必要。 ▲ 圖 1 :香港與澳大利亞警方毒駕執法流程綜合比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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