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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破案心路 CASE STUDY 壹、前言 2021 年 3 月 23 日於新北市泰山區,發生外送員因施用毒品而危險「毒駕」之 情狀,在警方及時攔查下,不致釀成意外 [1] 。除此之外更有販毒集團佯裝外送員假 外送、真運毒之事須待商榷 [2] [3] 。近年來毒駕案件頻傳,過去雖已有毒駕取締之作業 程序,但仍缺乏有效取締毒駕之方法,因此持續精進取締毒駕作為,有其必要性與 重要性。 臺灣當前針對酒駕已有明確法律依據,使警方於現場將涉嫌人因其行為以違規 裁決或公共危險罪偵辦。而毒駕造成之社會危害性不亞於酒駕,可依照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範,處以行政罰或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 第 3 款:「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 而「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評估,可循內政部警政署頒布「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測試觀察紀錄表」協助警方目視判斷駕駛人行車能力,而其評估內容, 與毒駕者駕駛能力減損( impaired driver )、藥物耐受性( tolerance )、藥物動力 新 / 知 / 科 / 技 唾液中毒品快篩必要性之探討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股長/ 陳泰宏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技正/ 劉志奮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 黃國政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巡官/ 趙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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