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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刑事雙月刊 CRIMINAL BIMONTHLY VOL.102 國道 ETC 通行紀錄、路口監視器等,與「白色、 納智捷」等關鍵字相符之車籍資訊進行交叉比對分 析,鎖定涉案車輛「 AGL- ○○○○」曾往返高、 屏地區,與檢舉情資相符。 (二)以車追人,鎖定可疑處所 得知涉案車輛相關資訊後,隨即調取監視系 統,發現涉案車輛行經路徑,該車於國道 3 號南 州交流道後一路南下前往恆春,專案小組遂沿途 布署多組人員實施軟性跟監、以免曝光;歷時多 日後發現涉案車輛抵達屏東縣車城鄉海生館附近 之一處民宿,遂調取周邊監視系統影像,以觀察 該址進出車輛。 (三)以人追車,擴大追查 安裝偵蒐器材後,發現該民宿夜間有燈光透 出、顯示內部應有人居住,於該址內部卻未見停 放任何車輛,十分可疑;復於監控進出車輛時, 發現犯罪嫌疑人呂○○駕駛之褐色納智捷「 AAH- ○○○○」、夏○○駕駛之「 P3- ○○○○」,以 及呂嫌胞弟呂○○駕駛之「 AQW- ○○○○」等車 輛,固定於三餐、宵夜時段進出,專案小組遂研判 可能係將生活用品、三餐飯食送進該址內,遂檢具 相關卷證資料聲請實施通訊監察。 (四)頻繁更換機房地點、製造偵查斷點 聲請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上揭呂○○姊弟、 夏○○等人竟有親屬關係,儼然係「家族企業」。 然因幕後金主綽號「老闆」之身分尚未能查知,故 同時進行通訊監察及現地跟監蒐證後,發現該詐欺 集團與恆春地區民宿業者相當熟稔,原來詐欺機房 選址多會秉持地處偏僻、巷道狹窄、單一出入口之 原則,待發現適合之民宿即不惜重資將全棟民宿包 下,並進駐一個月實施電信詐欺犯罪行為;且該集 團成員進駐詐欺機房前,多會擇定不同民宿以製造 「斷點」,並使用租賃車或委託計程車業者載送機 房成員,讓專案小組難以鎖定使用車輛;另該集團 係使用無線網路分享器,省卻佈線安裝之繁複工 程,故詐欺機房之轉移約以一個月為期,更添蒐證 困難。 (五)通訊監察期間發現關鍵事證 於通訊監察期間,發現犯嫌呂○○曾接獲藥局 電話通知,持長期處方籤前往領取劉○○之慢性病 ▲ 圖 1 :攻堅畫面之一 ▲ 圖 2 :攻堅畫面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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