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2020 期貨交易人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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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年 5 月 15 日期交所夜盤交易上 線,在考量對不參與夜盤交易人生活作息 之影響及交易標的於夜盤價格波動程度等 因素,期交所將夜盤可交易商品分為「豁 免代為沖銷商品」及「非豁免代為沖銷商 品」二類,期貨商相關夜盤風險控管作業 與日盤亦有部分不同,說明如下:
(一)夜盤「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及 「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經期交所指定為夜盤「豁免代為沖銷 商品」(例如:臺股期貨等,詳表 3),期 貨商於夜盤無須執行代為沖銷;但交易標的 價格因現貨市場有交易而連帶影響之期貨 契約屬「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例如:美 國道瓊期貨等,詳參表 3),期貨商於日盤 及夜盤遇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達代為沖銷 標準,應代為沖銷該商品全部未沖銷部位。
(二)夜盤高風險帳戶通知原則
無論日盤及夜盤,期貨商以市價計算 交易人帳戶權益數,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 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將開始 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
但進入夜盤,倘期貨商檢視交易人未 沖銷部位「僅」有已進入夜盤且為豁免代 為沖銷商品(如臺股期貨),期貨商將不 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
另外,日盤結束,期貨商對已發出盤 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帳戶,若夜盤權益數 低於「維持保證金」,且留有夜盤須執行
代為沖銷商品者,將再次進行高風險帳戶 通知,該通知有效期間至夜盤收盤為止。
(三)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及追繳解 除方式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為日盤收盤後, 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 持保證金」時,期貨商將發出追繳通知。
倘因夜盤行情變化或交易人自行沖 銷部分或全部部位,致權益數高於「維持 保證金」,因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僅計算 日盤部位(夜盤成交部位係計入次一營業 日),期貨商仍會發出當日之盤後保證金 追繳通知。
交易人接獲通知,須依盤後保證金追 繳通知之解除條件處理,採取補足追繳金 額、於約定時間權益數大於或等於未平倉 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或補繳時限前 將前一日盤之未沖銷部位全數沖銷。
盤後保證金追繳補繳時限仍未解除追 繳者,期貨商將代為沖銷部位至交易人權 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 證金」。
(四)夜盤期貨商代為沖銷機制
無論日盤或夜盤,當交易人帳戶風險 指標達期貨商代為沖銷標準,期貨商執行 代為沖銷作業原則如下:
1. 將尚在交易中所有商品之未沖銷部位全 數沖銷,但已進入夜盤之指定「豁免代 為沖銷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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