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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3-7 附錄 3-3-7 疏散原則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 園務管理手冊 - 附錄 臺北市OO非營利幼兒園校外教學交通事故疏散處理原則     校外教學交通事故疏散處理原則    一、一般道路、高(快)速道路 1. 乘坐之遊覽車發生事故時,師生應配合司機或隨車領隊指揮,立即依逃生演練路徑 逃生,並緊急疏散至路旁、護欄外(高速公路)或其他安全處所,同時於車後 50至 100 公尺設置故障標誌,警示來車避免追撞。 2. 緊急逃生時應注意各方來車,確保自身安全。 3. 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行動電話撥打 119 尋求支援。 二、長公路隧道 應立即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以行動電話通報 119 請求支援,並設法警示來車,避免追撞, 再依各隧道之逃生指示處理。 三、鐵路平交道 於鐵路平交道遇事故發生無法自軌道區駛離時,應立即按下平交道兩旁「紅色緊急按鈕」 示警,並立即疏散車上乘客。無緊急按鈕或按鈕未發生作用時,需立即撥打臺灣鐵路管 理局 24 小時緊急通報電話 0800-800-333 示警。    後續處理:  1. 將幼兒受傷情形及送醫地點,回報校安中心轉知家長至醫院協助相關事宜。慰問受傷幼 兒,聯絡家長提供必要協助。 2. 後續和解由幼兒家長與對方協調。若家長不克前來委由園方人員協助時,園方人員僅能告 知權益及注意事項,勿代為決定和解條件,和解過程須與幼兒家長保持電話連繫。 3. 協助辦理幼兒保隩理賠事宜。 4. 依校安通報規定按時完成各項通報作業。    ※幼兒園得視狀況自行增刪。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防災教育資訊網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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