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非營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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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府衛生局宣布本市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之相關訊息時,一班只要出現一位疑似腸病毒 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 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 71 型及 D68 型流行疫情:當園內同一班級在 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帅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 5.當年度無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帅兒園所在行政區,若當年度曾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 布有腸病毒 71 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當園內同一班 級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帅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 6.當機構內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且個案檢出腸病毒 D68 型時,該個案就讀之班 級應停課。 (二)國小: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 二名)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含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得採停課措施。 (三)本市非流行警訊期間,國小及帅兒園為顧及學(帅)童生命安全時,應先召集當事  班級之教師、家長或家長代表成立防疫小組研議防疫措施,必要時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 表,並得採停課措施。 (四)國中以上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群聚感染之虞,得採停課措施。 (五)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招收對象適用前四款停課標準。 (六)學校或帅兒園所辦之各項課後活動或課後留園適用本規定。 六、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學校或帅兒園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決定之;二個班級以上(含二班)之停課, 應通報教育局。 (二)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級之停課,自行決定公告之。 (三)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時之停課,校(園)方應通報教育局,並協同本府相關局處研 議防疫措施。 七、停課處理程序: 學校或帅兒園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家長代表及校內相關處室研議處理;二 個班級(含二班)以上之停課,應先召集當事班級之教師、家長或家長代表成立防疫小組研議 防疫措施,必要時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表與會,並於臺北市學校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線 上停課通報事宜。 八、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一)復課程序: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 (二)補課原則:學校經防疫小組決議停課時,校方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 168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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